认证机构准入“拆除”门槛
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相类似,作为认证机构管理的重要法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在今年也做了修改。
4月27日,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发布的文件看,修改内容多达22条。此外,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据质检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李静的介绍,此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在四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包括: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是《办法》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包括: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三是《办法》延长了许可期限,简化了许可程序,缩短了许可时间。包括: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四是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事实上,在此次修改《办法》之前,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已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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