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TM F 963-91 4.2節──玩具耐燃性要求
────────────────── (Flammability Requirements) 凡是玩具或玩具配件使用之材料均需符合下列要求︰ A.紡織品材料︰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紡織材料依照16 CFR Section 1610之要求。
B.紡織品外其他材料︰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硬質或軟質固體材料,依照16 CFR Section
1500.3(c)(6)(iv)之要求。
前言︰ 所有紡織品不論是天然的或合成纖維,皆為易燃物。
因此,當這些易燃的紡織品成衣料穿在人們身上,若不幸燃燒時就會對
人造成傷害。也因為如此,我們擔心當它做成玩具時,不幸燃燒而對小孩 也會造成傷害。 紡織品類耐燃性試驗 16 CFR CHII PART 1610-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 A.目的
減少因燃燒而造成的意外傷害及生命損失,同時以燃燒之等級來分,以
便使大家知道該如何防範較具危險性的紡織品。 B.範圍
一般紡織品皆適用此方法,但是帽子、手套、襪子以及做為裡襯的布織
物(interlining fabric)不適用。 C.等級
(a)Class 1-Normal flammability 正常燃燒︰
原文︰(1)Textile without nap, pile, tufting,flock or other
type of raised-fiber surface.(平面織物)
中譯︰當洗前或經過乾洗以後,其燃燒時間必須大於、等於4秒或不著
火。 原文︰(2)Napped, pile,tufting,flocking or other textile having
a raised-fiber surface.(起毛織物)
中譯︰當洗前或經過乾洗以後,其燃燒時間必須大於7秒或當刷毛部分
燃燒但底層沒燃燒,或火燄著布點熔化。 (b) Class 2-Intermediate flammability 中度燃燒︰(介於Class 1
與Class 3 之間) (1)起毛織物︰當洗前或經過乾洗以後,其燃燒時間從4秒到7秒之間。
(c) Class 3-Rapid and intense buring 急速和激烈的燃燒。
�(1)平面織物︰當洗前或經過乾洗以後,其燃燒時間小於4秒。 (2)起毛織物︰當洗前或經過乾洗以後,其燃燒時間小於4秒且底層也燃
燒。 D.測試方法
(1)樣品︰分為原樣品應乾洗、水洗後之樣品兩種,每種測試皆取樣品
五個(經向3個,緯向2個) (2)儀器︰45°防火測試機─Fig 1;刷毛機�Fig 2;
乾洗後滾筒及乾洗劑;
烘箱�105℃±5℃;
乾燥器─內含矽膠凝體乾燥劑;
棉線︰經絲光處理柔軟加工之50支白棉線;
燃料─丁烷氣體;
試樣夾─用以固定樣品,其樣品寬長為2〞×6〞(inch)
(Fig. 3)。
�(3)程序︰ 3.1將試樣貼黏在不銹鋼試樣夾中,若試樣為毛面纖維則需用刷毛機將毛
向刷立。
3.2裝妥後的試樣放置於105±5℃的烘箱中至少30分鐘。
3.3取出烘乾後的試樣放置於乾燥器內至少15分鐘。
3.4打開打烷開關,同時調整火燄至5/8 inch 長。
3.5取試樣放置在45°的斜板上,掛好固定線,並在其末端吊掛重錘。
(20 g)。
3.6關上滑門並歸零。
3.7按下接觸鈕,使火燄與試樣進行一秒鐘之接觸。(由乾燥器中取出試
樣至與火燄接觸之全部程序需在45秒內完成)。
3.8若試樣易燃,則燃燒的火燄循試樣往上燃燒並燒毀重錘線令其落下此
時計時器停止計時,並記錄其停止時之秒數。
3.9其餘之試樣依同法操作。
3.10若5片試樣中有燃燒秒數低於4秒(平面纖維製品)或燃燒秒數低於4
秒(毛面纖維製品)或判定之級數為3級者即失敗,則取其失敗之方
向5片重新測試。
E.記錄結果及判斷
┌────────┬──────────────┬────┬─────────┐ │ │ │ 有/否 │ │ │ 符 號 │ 解 釋 │燃燒時間│ 評 級 │ ├────────┼──────────────┼────┼─────────┤ │A.平面織物 │ │ │ │ ├────────┼──────────────┼────┼─────────┤ │1.D.N.I.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否 │Class 1 │ │Did Not Ignite │ │ │ │ │ │ │ │ │ ├────────┼──────────────┼────┼─────────┤ │2.B.B.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有 │Class 1:>=4秒(pass│ │Base Burn │,火燄順著布面一直往上延燒,│ │Class 3:<4秒(fail)│ │ │燃燒時間直到停線斷 │ │ │ ├────────┼──────────────┼────┼─────────┤ │3.I.B.E.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否 │Class 1 │ │Ignited But │,有著火延燒的情形,可是火燄│ │ │ │Extinguished │自己自行中斷或熄滅 │ │ │ └────────┴──────────────┴────┴─────────┘ ┌────────┬──────────────┬────┬─────────┐ │ │ │ 有/否 │ │ │ 符 號 │ 解 釋 │燃燒時間│ 評 級 │ ├────────┼──────────────┼────┼─────────┤ │B.起毛織物 │ │ │ │ ├────────┼──────────────┼────┼─────────┤ │4.S.F.P.O.I.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否 │Class 1 │ │Surface Flash │,沒有著火,只是在點著面上有│ │ │ │at Point of │熔化的現象 │ │ │ │Impingement │ │ │ │ ├────────┼──────────────┼────┼─────────┤ │5.S.F.B.B.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有 │Class 1:>7秒(pass)│ │Surface Flash │,布面及底部一起燃燒而且底部│ │Class 2:>4-7秒 * │ │and Base Burning│呈焦黑狀或底部燃燒成灰 │ │Class 3:<4秒(fail)│ ├────────┼──────────────┼────┼─────────┤ │6.S.F.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否 │Class 1 │ │Surface Flash │,布面凸起部份燃燒或完全燃燒│ │ │ │ │但是未燃斷固定線 │ │ │ ├────────┼──────────────┼────┼─────────┤ │7.T.S.F.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有 │Class 1(底部未燃 │ │Time Surface │,布面凸起部份完全燃燒或部份│ │ 燒) │ │Flash │燃燒同時燒斷固定線 │ │ │ ├────────┼──────────────┼────┼─────────┤ │8.T.S.F.B.B. │在標準1秒內火燄點著樣本布面 │ 有 │Class 1:>7秒(pass)│ │Time Surface │,布面突起部分完全燃燒且燒斷│ │Class 2:4-7秒 * │ │Flash and Base │固定線 │ │Class 3:<4秒(fail)│ │Burning │ │ │ │ └────────┴──────────────┴────┴─────────┘ * 一般由廠商決定判fail或pass
註: 1.若玩具或玩具包裝上未標示玩具可洗滌者,則無需進行乾洗/水洗之過程。
2.當取經3緯2測試,如有燃燒則再加取危險方向5片測試,共10個數據不需作乾洗/水洗。
3.當取原樣經3緯2測試時未燃燒則必需做乾洗/水洗後經3緯2。
紡織品外之其他固體
16 CFR CHII SECTION 1500. 44 METHOD FOR DETERMING EXTREMELY FLAMMABLE AND FLAMMABLE SOLIDS A.要求
玩具或其配件所使用之硬質或軟質固體材料其沿主軸之燃燒率依
1500.44方法應不超0.1inch/sec.
B.方法︰
a.試樣準備︰
1.粉狀、粒狀、糊狀樣品︰
將樣品填入一平坦長方形金屬容器內(6 inch x 1 inch x inch)。 2.硬質或軟質固體︰
量其物質之大小尺寸,將其主軸以水平方向擺,且以任何金屬環來支撐, 同時讓樣品儘可能的暴露。 b.方法︰
1.將樣品置於通風櫥內,並將通風櫥之進囗關閉。(溫度保持68℉-
88℉�)。 2.手持點著的蠟燭(直徑至少1 inch)於樣品長軸之邊緣,使火燄觸及樣
品之瞬間,開始計時5秒或至樣品已自行燃燒(視二者何者為先)才將蠟 燭移開。 3.當火已沿樣品燃燒完畢或燃燒計時至60秒,手持二氧化碳之滅火器或類
似之滅火設備將樣品撲滅。 4.量取燃燒長度及燃燒時間,並以下列公式計算燃燒速率︰
L(inch) ────
T(s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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